摘要:第一支地方武装: 明朝实行卫所制,明初颁行《垛集令》规定,三户为一征集单位,其中1户出军
第一支地方武装: 明朝实行卫所制,明初颁行《垛集令》规定,三户为一征集单位,其中1户出军丁。军丁全家编入军籍,父死子继,世代为兵。军丁住在指定的卫所(指明代驻兵的地方),卫军实行屯田制。由于大批屯田被豪绅、军官侵占,军丁生活无着而出现大批逃亡。为补充兵员,明正统二年(1437)开始募兵(指招募兵员)。十四年(1449)“土木堡事变”(指明英宗被瓦喇军所俘)以后,大规模推行募兵制,各种形式的民间武装都成为募兵的主要对象。 是年九月,全县招募民壮(20岁~50岁健壮之人)300名,由本地官员率领操练,遇警调用,事完为民。明弘治年间颁行佥民壮法,规定以里为征集单位。弘治二年(1489)全县民壮为800余名。明正德六年(1511)全县民壮为1012名。 明崇祯七年(1634)招练乡兵,无人应募,知县李陈玉根据兵部行文,规定全县未应募者,计丁出钱,作为养兵工食,即所谓“上直(交费)于官,官自为募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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