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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慎行与《阴阳判》

2017-04-24 15:40 作者:沈志林 来源:www.jiaxing.cc 浏览: 我要评论 (条) 字号:

摘要:查慎行(1650~1727),浙江海宁人,初名嗣琏,字夏重,号查田;后改名慎行,字悔余,号他山,赐号烟波钓徒,晚年居于初白庵,所以又称查初白。 康熙四十二年(1703)进士,特授翰林院编修;五十二年(1713),乞休归里。雍正四年(1726),因弟查嗣庭案,以家

  查慎行(1650~1727),浙江海宁人,初名嗣琏,字夏重,号查田;后改名慎行,字悔余,号他山,赐号烟波钓徒,晚年居于初白庵,所以又称查初白。

  康熙四十二年(1703)进士,特授翰林院编修;五十二年(1713),乞休归里。雍正四年(1726),因弟查嗣庭案,以家长失教获罪被逮入京,次年放归,不久去世。

  查慎行是清代著名诗人,著有《敬业堂集》、《苏诗补注》、《黔中风土记》等作品;他也是一个戏曲家,著有公案传奇作品《阴阳判》。

  《阴阳判》讲述的是明洪武年间的故事。武进县人朱挺秉性耿直,好施仁义,常周济孤寡。因为赈济饥民,与富商庞易生隙。庞易率族人至朱家寻衅,殴朱挺至死。朱挺临终嘱其子朱翊定要为父报仇。然而由于庞家大儿子庞洪在监禁期间受惊吓而中暑死于狱中,庞家捏造事实,诬告朱挺父子,并贿赂县令卓韦,使庞易等无罪开释,致朱家之冤不得申。朱挺之子侄辈层层上告,皆因官吏或贪或昏,百控而不得申冤。阳判不公,遂有阴判。伍子胥显灵,庞易一族及府县贪官皆受阴谴。朱挺之子朱翊因恸哭亡父而死,炎天骤雪,朱挺、朱翊同升天界,朱氏一门亦受旌奖。

  《阴阳判》虽为传奇,也确有实事,原型为清初嵺城孝子为父复仇,只对姓氏里居稍加改易。剧中朱挺实为朱琦,其子朱翊实为朱羽吉,仇家庞易即庞衡。朱氏一案延续数十年,轰动一时,全案有关材料见《戴天恨述略》一书。今存《阴阳判》康熙年间刊本也附刻《戴天恨述略》于后。

  查慎行为避嫌而将剧情背景改为明初洪武年间,免得朝廷或后人追究,也有利于戏剧演出。作者自述云:“雀砚尘封,鸾笺虫蚀,十年不秉春秋笔。偶拈别录听声冤,心伤孝子青衫湿。屈陷难平,悲哀罔极,补天孰炼娲皇石?愤呼斗酒谱宫商,助君楚冢鞭三百。”(查慎行:《阴阳判·弁言第一》,《古本戏曲丛刊五集》卷上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86年版)

  《阴阳判》共二十八出。剧中冤案长达二十五年,但朱挺遭殴致死案情并不复杂,剧情重点也不在查案,而在其子申冤复仇过程以及雷部神如何判案。查慎行以“冥判”的艺术表现形式,对阳间不可能得到的正义判决,通过阴判来显示天下公理与社会正义的存在。在中国古代戏剧史上,此类表现手法屡见不鲜,《窦娥冤》、《盆儿鬼》、《双报应》、《未央天》等杂剧和传奇以及陈与郊的《袁氏义犬》都运用了这种手法。

  周贻白评论《阴阳判》:“全剧宫调颇为整齐,声律及文词皆极稳练。查本以诗名,而作曲亦如是当行,亦人所未知也。至于报仇不成托诸阴判,纯为泄愤之意。”

  在戏曲中表现神明之判,其实有着悠久的法源传统和深厚的民间信仰基础。法古字写作“灋”,从“水”,表示法律、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;从“廌”,即解廌,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,能辨别曲直,以角触不直。尽管在法治演变过程中,神兽判决被历史淘汰;但在民间,基于人们对世界认识的局限,对鬼神的恐惧与信仰,通过鬼神及宗教信仰来代替神明之判,是普通民众最后的寄托。

  嘉兴自古信神敬鬼,司马迁《史记·封禅书》记有“越人俗鬼,而其祠见鬼,数有效”等语;《隋书·地理志》说吴中“信鬼神,多淫祀”。嘉兴为吴根越角之地,概不例外。《古禾杂识》中也有记:“禾人最佞佛,百谄渎鬼神,亦由积习。”《阴阳判》中,朱翊最终受老僧鹤洲片言点化而顿悟出家,由雷部神伍子胥行使阴判,令庞易、卓韦等人一一伏诛,明显是作者劝善惩恶,持因果报应之说,以民间鬼神之判来代替国家律法的惩治,虽快了人心,却也令人对现实感到无奈。

  查慎行撰写传奇有其家族传承的因素。海宁查氏以诗书礼乐传家。查慎行族叔查继佐为明崇祯朝举人,精音律,喜弹唱拍曲,家有女乐班,亲自教授,蜚声江南,并著有杂剧《续西厢》、《鸣鸿度》,传奇《三报恩》、《非非想》等。而且,海宁地方戏曲氛围浓厚,与明代南戏四大声腔之一海盐腔发源地海盐习俗相近,习唱戏曲之风浓厚。

  查慎行在创作《阴阳判》时秉持春秋笔法,将真实事件通过易代换地改名托出,如同自己因《长生殿》事件改籍换名一样,避免与朝廷统治者有更多瓜葛。长松下散人在《阴阳判》的跋中云:“此传之作,三吴诸君子读《声怨》、《悯冤》二录,悲练川挺奇朱公之惨死,孝子羽吉之百控不得申而作也。阳判不公,自有阴判,理所固然,至姓氏里居稍加改易,亦有梨园子弟之登场地耳。”

  至于写作目的,查慎行明言,作《阴阳判》是希望“为人子者,阅是而知亲之不可忘;为人臣者,阅是而知法之不可枉;贪暴邪淫者,鉴此而回头苦海;好刚任气者,感此而低于底抽薪”,是“为孝子补缺陷之事,并能为天下后世补缺陷之心”,更是“合天下后世百千万人之公怒、公骂、公乐以报孝子欲报之冤”。

  巧的是,康熙二年(1663年),湖州庄廷龙的明史案中查继佐受牵连,至康熙二十八年(1689年)查慎行受《长生殿》牵连,间隔二十六年,与剧中人朱氏含冤二十五载的时间基本相同。这别藏了春秋笔法的《阴阳判》,是否别有深意和寄托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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