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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辩书

2018-08-13 17:10 作者:颜剑明 来源:www.jiaxing.cc 浏览: 我要评论 (条) 字号:

摘要:鲁迅先生小说《孔乙己》结尾时有一段人物对话:一个喝酒的人说道:他怎么会来?他打折了腿了。 掌柜说:哦!他总仍旧是偷。 这一回,是自己发昏,竟偷到丁举人家里去了。他家的东西,偷得的吗? 后来怎么样? 怎么样?先写服辩,后来是打,打了大半夜,再打

  鲁迅先生小说《孔乙己》结尾时有一段人物对话:一个喝酒的人说道:“他怎么会来?他打折了腿了。”

  掌柜说:“哦!他总仍旧是偷。”

  “这一回,是自己发昏,竟偷到丁举人家里去了。他家的东西,偷得的吗?”

  “后来怎么样?”

  “怎么样?先写服辩,后来是打,打了大半夜,再打折了腿。”

  对话中说到写服辩,服辩是什么?许多人可能不太清楚。其实服辩也称伏辩,旧时指经犯罪者画押承认的供状,亦指不经官府而私自了案认罪的书状,相当于现在的认罪书,并带有认罚和保证以后不再重犯的承诺性质。《清会典事例》“刑律断狱”一章对服辩进行了法律解释:“服者,心服;辩者,辩理。不当则辩,当则服,或服或辩,故曰服辩。”按此解释,服辩分两方面:服与辩,但在现实中,多为服,少见辩。

  从前,乡间不法之人偷鸡摸狗,被人发现抓住,如果数额不大,或者赃物不多,往往不告官府,民间自行解决,通常办法是由不法之人央求一名地方上有一定声望的人作为保人,出面担保,再三对六面写立服辩,所谓三对六面,即指当事双方加中间担保一方,若三方各为两人,则为六人即六面。立服辩人即不法之人,除必须接受惩罚外,还要接受一些十分苛刻甚至蛮横的条件,即保证几年内该户或该村不再被偷,如再被偷,如果没有当场抓获偷盗者,即不能证明不是立服辩人所为,不论其如何辩解,所受损失由其赔偿。现在看来,这显然不合法规,也不合情理,因为不能证明此次被盗与前次被盗为同一人所为,但在从前,往往被大众所认可并予以实施。此外,还通过“罚戏”等名目来贬损不法之人,使其名誉受损,同时在大众中起到警示教育作用。所谓“罚戏”就是由立服辩人出钱,请大家看一场戏,有广而告之、扩大影响的意思。这些惩罚措施,既有物质上的,又有精神上的,所以应该是相当严厉的。

  桐乡市文化馆原党支部书记范雪森老先生(已故)喜好收藏民间契约,曾收集到一份立于清代光绪年间的服辩书。全文如下(为防人名偶然重合,以刘某某、姚某某代替):

  立报辩文书

  刘某某向行不轨,今于腊月廿三日夜中,伙同姚某某潜地悄到沈姓屋后撬门而进,偷窃衣服五件,铜锡器等物共四件,一并包裹,将欲出门,陡遇沈姓主人喊叫,两邻尽起,逃身不及,连人与赃擒住。此系人赃两实,理应送官究治,幸赖地方保人钱炳加力劝一番,罚戏一台以惩贪昧之心。自今以后,包过三年,沈姓一埭并无失窃之事,如有所失,刘某某承直赔偿,各相允服。后欲有凭,立此服辩存照。

  立服辩人刘某某,同伙姚某某,保人钱炳加,光绪十八年二月一日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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